為加強專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高全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的科技水平,提升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有效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巴彥淖爾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我局制定了《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法人、其他組織以及有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及建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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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聯系人及電話:劉少博 0478-8523897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4日。
臨河區應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9日
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家的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作用,切實提高全區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的科技水平,提升綜合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有效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巴彥淖爾市應急管理局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條 根據《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行業領域和專業范圍分類表》(附件1),按照自然災害、安全生產、基礎保障和其他4個領域組建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庫,行業領域、專業類別和專家可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為臨河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撐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專家管理職責分工
第五條 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負責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的統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訂專家管理辦法;
(二)組織開展專家選聘、發證、考核、解聘等工作,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
(三)根據業務股室工作任務隨機抽取專家,協調委派專家參與有關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活動;
(四)受理專家或工作服務對象投訴、舉報、質疑、申訴等,組織開展調查處理工作;配合業務股室依據專家工作記錄和股室對專家的工作評價等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提出專家綜合考評意見;
(五)負責匯總專家的合理化工作建議;
(六)組織開展專家交流研討、教育培訓等;負責建立專家檔案,登記、記錄、查詢、統計和修改專家信息、主要活動和業績,實現專家庫信息共享、資源共用;
(七)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專家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相關業務股室(二級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本股室專家使用申請,履行申請程序;
(二)明確專家任務安排,監督、指導專家依法依規執行委派任務,保障專家在工作期間正常執行任務;
(三)負責對專家參與活動情況進行反饋、評價,履行專家費用報銷程序;
(四)協助開展專家或工作服務對象投訴、舉報、質疑、申訴的調查處理工作;
(五)協助開展專家的聘任、考核、交流研討、教育培訓、專家推薦等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專家的調整、補充、聘任和解聘建議;
(六)協助開展專家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專家工作范圍及工作守則
第七條 專家不得超專業特長、工作范圍開展工作,不得從事行政及非專業性工作。專家工作范圍:
(一)為臨河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預案的編制修訂,以及專業領域的問題調研等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二)為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處置和調查工作提供現場技術指導和服務;
(三)參與臨河區應急管理局組織的執法檢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專項督查、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條件可靠性論證等各類現場檢查活動;
(四)參與行政許可事項專家評審和各類自然災害風險監測、災害核查、評估調查,參與科技項目、信息化項目的評查、論證和驗收,參與應急預案評審及各類應急地方標準的技術審查等工作;
(五)為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新聞宣傳、輿情應對、培訓考核等提供技術支持;
(六)參與臨河區應急管理局指派的其他專業技術服務。
第八條 專家工作守則:
(一)主動接受臨河區應急管理局的管理,嚴格遵守本辦法和工作紀律,按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務;
(二)認真貫徹國家、自治區、市和我區有關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廉政紀律、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三)遇有突發事件或其它緊急情況,應按照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委派,按時到達事故或突發事件現場提供技術服務,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緊急調遣;
(四)依照程序,按時開展并保質保量完成委派任務,對檢查出的需整改的問題隱患必須標明具體文件依據和法律法規標準條款,且給出切實可行的整改建議。完成任務后,及時向臨河區應急管理局提供任務完成情況有關材料。同時,工作中要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五)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委派任務相關方的隱私以及商業和技術秘密;
(六)在日常工作和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現有關違法行為、事故隱患或者其他重大問題,應及時向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并提出處置建議;
(七)嚴格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專家3年內與工作事項相關單位存在任職或聘任關系的;本人是專家服務事項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近親屬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與專家服務事項有其它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結論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專家、設計單位的專家不得參與本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料的審查、現場核查;其他需回避的事項;
(八)未經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同意,不得以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名義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
第四章 專家選聘
第九條 選聘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愛應急管理事業,自愿參與專家工作,遵紀守法,作風正派,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有關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等領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相應行業內具有較高影響力和權威;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自然災害類(如水利、氣象、水文、防火、救援、地質災害等)相關工作連續5年以上;爆破、潛水、無人機等特殊行業可適當放寬條件;從事多年相關業務行政管理并具備豐富工作經驗的退休行政工作人員,或所學專業及工作經歷與擬申請專家類別相關的,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能夠勝任現場工作,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確屬專業稀缺人才、行業領軍人物或有重要影響力的,經批準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條 選聘程序
(一)通知。各業務股室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每年年底提出增補專家需求。局專家管理部門適時發布征集專家公告,明確征集專家的基本條件、方式、時限等內容。
(二)申報。申報分為單位推薦和個人申請兩種辦法。
1.單位推薦。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推薦本單位符合基本條件人員。推薦單位依據《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行業和領域專業范圍分類表》(附件1)中的重點行業類型,填寫《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推薦表》(附件2),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推薦。
2.個人申請。無工作單位或離退休人員可以依據《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行業和領域專業范圍分類表》(附件1)中的重點行業類型,填寫《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推薦表》(附件2),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請。
申報材料提交局專家管理部門。
自治區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職行政人員不得受聘為專家。
(三)審核。臨河區應急管理局相關股室(二級單位)對申請本行業領域專家的填報材料真實性、符合性進行初審,局專家管理部門對專家資格進行復審,復審通過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專家進入面試環節。
(四)面試。局專家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專家面試,負責發布面試通知,明確時間、地點、流程等內容;各業務股室負責面試本行業領域專家具體工作(按照附件1專家分類表分工負責)。面試結束后,局專家管理部門按照專業類別分類形成擬聘用專家名單,提請局務會議研究審定。
(五)審定。召開局務會研究審定擬聘用專家名單。
(六)公示公告。通過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微信公眾號、臨河區政府官網向社會公示擬聘專家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有異議,需以書面形式反饋區應急管理局。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已經妥善處理的,向社會公告專家名單。
(七)聘任。經公示后無異議的,局專家管理部門與專家簽訂《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聘用合同》(附件3)、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專家的聘用期為3年。聘用期屆滿前3個月,愿意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專家,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提出續聘申請,由業務股室進行審查、局專家管理部門復核,提請局務會議研究審定后,履行公示、公告、聘任相關程序。
國家級、有關省區應急管理部門專家庫專家,經本人同意后,可直接納入我區應急管理專家庫,入庫后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進行管理。
第五章 專家使用
第十二條 派遣使用專家,應遵循按需申請、隨機抽取、共享共用、管用分離、利益回避、嚴格審批的原則。
第十三條 一般程序
1.申請。由各業務股室(二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填寫《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委派專家審批表》申請聯(附件4),提前 1-3 天提出專家使用需求,報相關分管領導審批。審批完成后報局專家管理部門。
2.派出。局專家管理部門根據業務股室需求,在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符合條件的專家,并聯系確定專家名單后填寫《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委派專家審批表》派出聯,報局主要領導審批后,將審批表反饋業務股室(二級單位)。抽取專家無法滿足工作需求時,業務股室應出具書面說明,報局專家管理部門進行更換。
第十四條 特殊程序
委派專家應首先使用專家庫專家,若專家庫中無符合派遣條件的專家或符合派遣條件的專家數量不夠時,經分管領導同意,可臨時使用專家庫外專家。臨時使用專家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當發生事故災難、自然災害等突發情況,開展應急搶險救援需要緊急調派專家時,使用股室(二級單位)可以口頭或以電話形式報分管領導同意后,直接指派專家先執行任務,后補辦專家派遣手續。
第十五條 相對集中或上級文件要求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由相關業務股室申請,局專家管理部門負責,采取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統一招聘相關業務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第六章 管理和考評
專家考核分為日??己撕湍甓瓤己?。日??己擞上嚓P業務股室和服務對象(被檢查單位)負責,年度考核由局專家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 業務股室(二級單位)要根據各自負責的業務工作,從遵守工作紀律、服從任務委派、承接任務數量、法規標準獲取、參加業務培訓及廉潔自律等方面,對本股室使用的專家進行日??荚u。專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務后,由業務股室(二級單位)填寫《專家日常工作考評表(業務股室)》(附件6-1),考核專家完成單次任務的表現情況并打分。專家服務結束滿三個工作日即可開展考評,完成考評后方可重新申請專家。
服務對象填寫《專家日常工作考評表(服務對象)》(附件6-2),考核專家完成單次任務的表現情況并打分。專家完成委派工作任務后即可開展考評,服務對象打分完畢后,簽字蓋公章,由業務股室帶回交予局專家管理部門。
第十七條 局專家管理部門以業務股室考核專家完成單次任務的表現情況、打分情況為基礎,每年對各業務股室使用的專家進行年度考核評定,填寫《專家年度工作考評表(管理部門)》(附件6-3)。對在控制、降低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參加應急搶險救援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年度考核綜合評分低于60分的專家,由使用股室和局專家管理部門對其扣分事項進行復核,扣分確屬合理的,報請局主要領導取消專家資格并收回專家證書。年度內未被使用的專家視為考核合格。
第十八條 建立專家負面清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并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專家工作一年,取消資格、全市范圍內禁用,提請專家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他人損害或單位損失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名義從事不正當活動的;
(二)泄露委派任務相關方隱私以及商業和技術秘密的;
(三)與委派任務相關方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四)與任務對象進行私下接觸,以權謀私,收受賄賂,借機為本人、他人或單位牟取利益的;
(五)在執行委派任務時,降低標準,不到現場復核、弄虛作假,或與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勾結串通,向有關方面提供虛假報告或技術結論的;
(六)其他未能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十九條 建立專家退出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專家無特殊理由,一年內3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臨河區應急管理局指派的工作任務的;
(二)專家在執行任務期間,不能勝任工作或工作不負責任,違背客觀事實提供有失公正的報告或錯誤結論的;
(三)專家因身體狀況、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
(四)專家存在情節嚴重的不良行為記錄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從事專家工作的情形。
專家解聘后,局專家管理部門應及時收回專家證書。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二十條 聘請專家堅持“政府購買服務”的原則,由臨河區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專家勞動報酬參照巴彥淖爾市、臨河區有關規定標準發放,各鄉鎮、農場、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申請從專家庫派遣專家產生的費用,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費用由各單位自行解決。不得向服務單位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專家費用參照以下標準,辦公室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審核專家費用使用情況:
(一)咨詢服務類:每人每天500元;重大項目或課題需請知名專家診斷論證的,每人每天1000元;
(二)現場檢查類:每人每天600元;
(三)評審評估類:每人每天500元;
(四)應急處置類:每人每天1000元;
(五)宣傳培訓類:除專家授課參照《巴彥淖爾市本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執行外,其他按每人每天500元;
(六)以上各項目類別費用標準可根據工藝、規模、復雜程度等進行適當上浮調整,涉及自治區或國家級專家、知名學者的也可適當上浮調整,上調幅度原則上控制在50%-100%以內。
第二十三條 專家費用由使用專家股室(單位)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一)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參照《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工作人員赴外地出差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相關規定和標準報銷。
(二)專家勞務費,業務股室需填寫《臨河區應急管理局專家費用結算單》及成果材料(附件5),按照費用標準由區應急管理局財務室統一支付。
(三)專家參加任務有專項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專家執行多個任務的,每天標準按最高標準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臨河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