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和規范我區境內油氣資源勘探開發,促進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高效、規范運行,根據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F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公眾的有關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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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臨河區油氣勘探開發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和規范我區境內油氣資源勘探開發,繁榮地方經濟,促進油氣資源勘探開發高效、規范運行,推進全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油氣勘探開發受國家法律保護,所有工作必須依法依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阻擾和破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臨河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從事油氣資源規劃、勘探、開發、生產、經營的企業開發建設項目。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四條 堅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事的原則,依法依規保障油氣勘探開發項目順利建設。
第五條 堅持加強領導的原則,所有涉及油氣開發類項目建設都要在區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堅決杜絕各自為政、設置障礙等影響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建設的行為。
第六條 堅持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建設與土地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最大限度減少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七條 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充分考慮油氣企業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各部門、群眾的合理合法訴求,公開、公平、公正地協商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營造和諧穩定的發展環境。
第八條 堅持簡政放權的原則,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充分滿足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建設需要。
第三章 管理范圍及對象
第九條 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稱油氣勘探開發項目是指:凡是在臨河區境內從事油氣勘探開發或者利用的各類項目,具體包括如下類別。
1.油氣勘探類:石油天然氣的物理勘探項目。
2.油氣鉆井類:石油、天然氣等地下資源的勘探開發項目。
3.油氣運輸類:油氣管輸、車載運輸等。
4.附屬設施類:各種油氣生產加工基地、廠部、辦公場所等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建設項目。
5.生態補償類:井場道路綠化、文明井場建設、退井還田等。
6.鉆前工程類:油氣井場道路建設、鉆井生產生活用水、挖泥漿坑等相關配套建設。
7.油氣生產經營類:集油站、集氣站、油氣管輸站、石油伴生氣、石油開采等油氣生產加工建設項目。
第十條 管理對象:
本辦法所管理的對象是指與油氣勘探開發建設項目相關的各類法人、自然人,具體如下。
1.油氣勘探開發企業、物理勘探企業及油氣開發項目承建單位、個人。
2.各類鉆井作業企業。
3.油氣資源運輸企業,包括管輸企業。
4.區直相關部門、鄉鎮(農場、街道)。
5.油氣生產經營企業。
第四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油氣勘探開發工作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臨河區油氣勘探開發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開展協調服務、依法管理、監督檢查等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綜合協調組、產業開發配套組、綜合執法組,負責組織落實領導小組各項決議,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區石油開發服務中心負責協助專項組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應于每年一季度向領導小組報送本年度物理勘探、石油開發、工程建設等項目計劃(包括臨時工棚、攪拌站等地面工程)。同時,根據需要可按批次報送申請。
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鄉鎮(農場、街道)、部門和企業進行集中現場踏勘,并現場征求各相關部門意見,同意后報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三條 經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由領導小組下達項目建設有關文件,油氣勘探開發企業持有關文件到各相關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持完費憑證,到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提出開工申請。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開工審核,同時對項目承建單位進行登記。
經審核具備開工條件的,向建設單位或承建單位發放《工程施工通知單》,鄉鎮(農場、街道)在接到《工程施工通知單》后,配合油氣勘探開發建設單位進場施工。經審核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嚴禁違規操作。
第五章 臨時用地
第十五條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臨時用地或其它建設需臨時用地的,使用期限、補償及地貌恢復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牽頭,組織企業和權屬人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油田建設或生產過程中,出現的應急搶險臨時用地,按照特事特辦的原則,可先行用地,后續辦理手續。
第六章 土地征用
第十七條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在建設過程中,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時,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初審,報請領導小組同意后,組織企業申報資料。
第十八條 對用地性質需要調整的地塊,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協商,油氣勘探開發企業負責申報。
第十九條 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牽頭盯辦土地征用涉及相關部門的手續辦理,原則上6個月內完成土地證的下發。
第七章 補償標準
第二十條 從事油氣勘探開發或者利用的相關各類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涉及征遷補償安置方面工作,參照巴彥淖爾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片區綜合地價補充制定補償標準成果的通知》(巴政字〔2021〕50號)有關標準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時,以政府征地價格為基礎,由油氣勘探開發企業按標準辦理征地手續,也可采取競拍形式競標政府用地。
第二十二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指導文件進行支付,如不在補償項中的附著物,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油氣勘探開發企業和附著物產權所有者三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在建設或正常生產中出現的應急搶險用地補償,參照臨時占地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 政府補償指導文件出現更新時,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需向油氣勘探開發企業提供新標準,并對現行補償標準進行調整,原則上每三年調整一次。
第八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條 油氣勘探開發工程由領導小組總負責,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日常事務,工程管理具體由油氣勘探開發企業負責,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選用屬地國有企業。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必須與工程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并全程現場技術指導、監督,嚴禁隨意擴大工程量或變更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會同相關部門審核后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油氣勘探開發企業新增區域施工的,作業隊伍進場前需向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報備,如實提供備案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制度、應急預案、特種作業資格證等材料。經審核后,持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發放的《工程施工通知單》到所在鄉鎮(農場、街道),由鄉鎮(農場、街道)配合隊伍進場,待各項安全生產及環保等前期準備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工作業。作業隊伍不得直接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支付進場作業的相關費用,一經發現,取消在臨河區域內的作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 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需根據油田建設規模,牽頭組織特種工程、重點工序的管理方式更新,并不斷修訂完善督導制度。
第九章 共建制度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在油地雙方合作過程中,就融合發展、合作共識和矛盾協商中參與指導,確保油地雙方融合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統一開展油田輔助生產單位共建,包括消防、警地合作、道路共建等,油田輔助生產單位要遵循共建原則并積極配合。
第三十條 油氣開發過程中給群眾的道路出行、飲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等方面帶來影響和破壞的,油氣勘探開發企業負責及時給予維修、恢復。同時,企業應本著對社會、對地方高度負責的態度,在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鄉村振興、扶貧幫困和企地援建項目等重點工作上給予大力支持。
第三十一條 在臨河區境內從事油氣勘探開發或者利用的各類項目,鼓勵企業在臨河區注冊,因特殊原因無法在臨河區注冊的,積極探索分稅制或飛地經濟等方式,增加地方財稅收入。
第十章 環境保障
第三十二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一般矛盾糾紛由所在鄉鎮(農場、街道)協調處理,較大矛盾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聯系相關部門共同協調解決。在處理矛盾糾紛過程中要保證企業生產正常秩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借故阻擋企業正常生產。矛盾糾紛調解達成共識的,要形成紀要或協議,并及時兌現到位。
第三十三條 對于調解無法達成共識的一些矛盾,由領導小組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鄉鎮(農場、街道)、油氣勘探開發單位共同拿出處理意見,對拒不接受調處意見的,按照程序通過司法渠道處置。在矛盾調處中,必須保證油氣勘探開發單位生產正常運行。對于無理取鬧,借故阻擋企業生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
第三十四條 油氣企業在鉆探、試油、修井等工作中,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由各相關職能部門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于矛盾調處中,推諉扯皮、拖延塞責,因矛盾處理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單位和鄉鎮(農場、街道),要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規定條款中如有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部門及事項,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規和行業法規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