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對符合保密法的規定,但保密事項范圍沒有規定的不明確事項,應當先行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并自擬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有關部門確定。擬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擬定的機密級、秘密級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機關單位對已定密事項是否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屬于何種密級有不同意見,可以向原定密機關單位提出異議。原定密機關單位未予處理或者對原定密機關單位作出的決定仍有異議的,由承辦人按爭議中所主張的最高密級和最長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并報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后,逐級報至有相應密級確定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中,確定為絕密級的事項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事項,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機密級、秘密級事項,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