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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09-29 18:14  來源:巴彥淖爾日報   錄入:web  
        
    秋季森林草原防火科普小知識
     

      9月15日到11月15日為秋季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

      森林防火“十不準”

      一、不要攜帶火種進山;

      二、不要在林區吸煙、打火把照明;三、不要在山上野炊、燒烤食物;四、不要在林區內上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五、不要煉山、燒荒、燒田埂草、堆燒等;六、不要讓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區內玩火;七、不要在野外燒火取暖;八、不要乘車時向外扔煙頭;九、不要在林區內狩獵、放火驅獸;十、不要讓老、幼、弱、病、殘者參加撲火搶險。

      失火罪處罰標準

      根據《森林防火實施辦法》二十三條規定: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吸煙、生火取暖、野炊、送燈、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發現森林火情應立即撥通全國統一森林火專用報警電話“12119”進行報警。報警時要詳細說明火災發生地點,講清現場火勢大小和危險程度,并留下報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以便森林消防隊員準確找到火場的具體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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